离婚房屋竞价技巧是什么
(一)如果因程序不严谨致使补偿不能兑现,会背离设立竞价制度的初衷。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程序缺乏规范,应当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弥补。
解决程序缺陷的根本办法,当然是通过立法完善制度本身,笔者不反对专家与实务工作者发出立法呼吁,但立法的远水解不了诉讼的近渴,毕竟在立法完善之前,官司还是要打,案件还是要判。而且立法活动有其自身的规律,在一项新制度建立之初,缺乏司法实践,难以总结经验、制定有效对策,因此立法由粗到细渐进完善也是必然的过程。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强制规定之外,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对法律缺乏明确规定的事项,完全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三)、竞价程序应当完全遵循市场法则,不需要考虑处理离婚财产的一般原则。
婚姻法律关系因为其鲜明的人身属性,被排除在合同法等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之外,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包括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等。房屋特别是住房的分割,受这些原则影响尤其大,在有子女的夫妻双方都主张唯一的一套住房所有权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会将房屋所有权判决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保障子女的居住权利。
(四)、关于竞价程序的设想
首先,法官应当就任何一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条件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其次,双方当事人作出约定,包括:
2、应最高价的一方逾期未能给付补偿,由另一方按其自身最高出价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另一方没有应价或所应价低于保留价,则由另一方按保留价取得房屋所有权。
4、实施竞价。
竞价有一定的规则程序设定,但还没有很完善,很多细节需要双方自行约定。一般如果不太懂其中的程序,可以选择一个代理律师解决,可以协助以规避风险,最后是以一方不能提供更高价结束竞价程序,其中一方还要给另一方一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