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合伙按揭房离婚怎么分配?
1、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及结婚后以一方名义或夫妻双方名义购买房屋,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
结婚前双方均认可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在结婚时房款是否付清,只要房屋产权在结婚后取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购买房屋,无论双方结婚后实际为按揭房屋出资多少,只要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便是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也可视为家事代理,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购房,在离婚前取得了房屋产权,房屋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两种情形,即使没有办理房屋共有权证,在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一方名字,在离婚时都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2、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按揭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的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出资按揭,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婚前取得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房屋产权证,离婚时该房屋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购买房屋,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
此种情况同上,因取得产权证的时间在结婚前,房屋也是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后是以按揭的方式继续以个人财产支付贷款,还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或是部分以个人财产支付、部分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不论在离婚时,按揭款是否支付完毕,都不影响房屋权属。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原购房方所有,若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结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贷款总额应作为共同财产之一加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贷款仍是个人债务。
上述情形,以结婚登记日为基点,房屋产权证在婚前取得房产归个人所有,在婚后取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并不意味着房产证在婚后取得,该房产绝对属于婚后财产。
由于办理新建房屋产权证书需房屋开发商向房地产部门提供齐全的房屋前期资料;测绘部门根据上述资料进行实地测绘并绘制管理图;据测绘的面积结果到房地局交易部门立契过户;凭借买卖合同,房地房政部门审核后装订齐备的档案并制证、发证。一般而言,整个过程大约需要3到6个月左右的时间。因有些开发商的前期资料不全、土地出让金未交纳齐、服务体系不完善、有的行政部门作业繁忙、二手房按揭贷款中房屋出卖人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证等因素发证时间可能还有延缓。这就造成了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前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本应在婚前取得产权证,有可能在结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房地产部门颁发产权证是因申请的行政行为,另一方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权利并申请登记为所有权人外,财产权益的归属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已经确定,申请颁发产权证的一方,一般是最后房产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因他人因素造成发证时间延缓,不能因该房屋产权取得时间是在结婚后,而改变按揭房屋属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时,购房方应举证证明上述客观因素造成的产权证颁发的延缓,法官在审理时也应结合此因素考虑产权证取得时间对认定房屋产权的影响。
(三)支付购房款的资金来源对认定房屋权属是否有影响
房屋产权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物权凭证,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应为房屋产权人。但某些情况下,支付购房款的资金来源对房屋权属是否有影响常引发争议。
1、实际出资购房,却没有登记为房屋产权人
实践中出现了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购房(包括支付按揭房屋首付款和分期还款),考虑到比如恋爱时关系很好或另一方办理按揭方便,甚至可以享有政策优惠等多种因素,购房合同是房屋出卖人与另一方签订,按揭款也是以另一方的名义向银行支付,最后产权证上只登记了没有出资或出资很少的另一方的名字,这种情况如何认定房屋权属?
在离婚时,没有显名的一方也可对房屋主张权利,要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的分额,但负有举证责任,需举证证明结婚前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且与另一方共同出资,其对房屋的出资不是赠与或借款。若能举证证明,虽然表现形式上是由另一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办理按揭手续。则此类按揭房屋从客观出资和主观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房屋的角度考虑,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对按揭贷款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一方结婚前购买房屋,支付了部分房款(包括支付按揭房屋首付款和分期还款),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按揭款,且结婚后取得所有权
若结婚后产权证登记为夫妻双方所有,则可认定为结婚后双方对房屋权属已达成共识,明确约定了产权归双方共有,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分割时,对已还房款应分为结婚前个人财产偿还部分和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部分处理,对未还房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若结婚后产权证登记为一方所有,此种情形,学术界及实践中对房屋权属认定争议较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产权证若登记在一方名下,则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结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结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5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出资原则确认,房屋应当属于部分单独所有(婚前一方个人财产支付部分),部分共同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部分),具体比例按个人出资与夫妻共同出资的比例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离婚时对按揭房屋的权属有争议但能协商好的,可按双方的合意处理房屋权属;若协商不成的,法院可判决按揭房屋归一方使用,待房屋产权证发放下来后,再作处理。
(五)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处理
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后,房屋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一般来讲,离婚时房屋价值较签订购房合同时的合同价都有增值。房屋的增值从原因考虑,有的是基于增加附加值的主观因素,如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有的是基于外界的各类客观因素,如市场房价波动导致房屋增值。6对于按揭房屋,认定为归一方所有的房产,若基于主观因素另一方对房产增值有贡献,则可以享有增值部分的财产收益。若基于客观因素导致的房屋增值,则应当根据房屋的权属来分割增值的财产收益。
因增值部分是附属于房屋的,在所有权人未进行房产转让的情况下,该增值部分一直处于一种期待利益的状态。在离婚案件中,若一方主张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对离婚时的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后,再在进行处理。
在离婚的时候如果婚前进行按揭贷款房屋还没有还完贷款的话,首先看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登记人将对另一方之前所还贷款的钱进行赔偿,如果是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话,按照市场估值,按照该房产所属的价格,属于一人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