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看待城乡财产分布不平等导致的收入分配的问题?
国际上,经济学家们通常用基尼指数来表现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财富分配状况。这个指数在0和1之间,数值越低,表明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越均匀。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而在中国基尼系数从1981年的0.31提高到2001年的0.45,2002年的0.46,2006年的0.50,到了2009年基尼系数又上新高,已达到了0.63,显著超过通常所说的警戒水准(0.4),并且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
国家统计局2001年的统计资料显示,当年度我国农民农民手中用来购买消费的现金只有1500元左右。而当年城市居民人均收入是6860元,是农民可支配现金收入的近5倍。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经济下滑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城镇居民,2009年城乡居民收入比由2007年的3.33﹕1扩大为3.36﹕1,绝对差距首次超过1万元。若将城镇、农村居民所拥有的福利及其实物补贴,如公费医疗、财政补贴、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等也计算内,那么,城乡收入的差距则会更大。
我国地区收入差距的扩大,相当一部分表现在东部、中部、西部的地区间差距上。1980年,东中西部地区的人均GDP比是1.8﹕1.18﹕1,1990年扩大为1.9﹕1.17﹕1,2002年进一步扩大为2.63﹕1.26﹕1。这说明1990年的东部与中部、西部的地区差距比1980年分别扩大了5.9%和5.6%,2002年比1990年又分别扩大了28.4%和38.4%。而2009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人均GDP比是2﹕1﹕0.86。地区间人均GDP差距的扩大,说明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水平也在日渐增大。
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主要表现为有些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使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总体上呈扩大趋势。资料显示:1987年我国收入最高行业和最低行业的工资比是1.38﹕1,1991年行业平均收入最高与最低水平相差1.55倍,到2002年这一差距扩大到2.99倍。而到了2010年,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行业相差已超过10倍。这说明我国行业间收入差距已经处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从1978年起至今,电力、煤气、金融保险、房地产、采掘、地质勘探、烟草等行业成为国有经济中收入水平增长最快的行业。这类行业的收入要比其它行业的收入高出2~3倍。
通过上网查阅相关资料和进行走访调查,不难看出收入水平与其贡献价值背离,垄断行业人员的收入偏高,在调查中有着这样的规律正式员工的工资大于合同工的,合同工的大于临时工的工资,并不是按其贡献价值给予报酬。而收入差距的悬殊在网上也有许多例子,比如2010年1月6日,有12个人在餐馆吃掉36万元,而有些山区的孩子吃口饭都不容易。某女明星在这里作秀卖烤肉串,结果她烤出来还带着焦糊味的五串烤肉串被一个老板以17888元的天价买走,但是山区里的一些孩子却因几百块钱的学费不得不辍学回家,过早的肩负起了生活的重担。
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经济的运行。收入差距有正常的收入差距和非正常收入差距的区别。改革开放初期,收入差距的拉开给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某种程度上说,是正常的收入差距的拉开直接带来了效率的提高,这也更多地体现在微观上收入差距的拉开对效率的刺激作用上。
但非正常收入差距的拉大却会直接损害经济的正常运行。即使是劳动收入之间的非正常差别,由于其产生于机会不均等和机制不健全,收入差别和劳动差别的脱节,不但不能产生效率,更会损伤劳动者和企业经营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经济的运行。
我们尤其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如果一直扩大下去,必定会带来城乡发展的失调,必然会带来经济效率的损失,影响到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行。农业部最近做的一项关于沿海四省(广东、江苏、浙江、河北)的130个村、650户的调查,在具有迁移意向的农民中,有78.8%的人愿意迁到城镇去,只有13.5%的人愿迁到其他农村地区,另有7.7%的人愿迁往国外。而现在的政策却压制了农民普遍向往城市生活和到城市工作的愿望,使农民通过进城为自己找到生计的梦想难以实现。不少农民退而求其次,希望在乡镇企业找到工作。面对城市部门先进的装备设备水平,乡镇企业只好在起步不久即采取资金密集策略与城市企业竞争,这就大大减少了其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可能。
总体上说,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会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影响。微观上收入差距的拉大,会带来效率的提高,进而促进经济的增长。而从宏观角度分析,收入差距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通过其对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的影响体现出来。从目前情况看,一些人认为,收入差距的扩大抑制了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的扩大,造成了总需求的不足。有人则认为,收入越多,平均消费倾向越低,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绝对量的减少,消费绝对量是随着收入水平上升而持续增加的。因此,平均消费倾向下降并不是由收入差距扩大所引致的,而是由收入水平上升所引致的。
保持基本的社会稳定是一个国家正常运转和社会经济正常发展的根本保证。就社会稳定本身的含义看,其是指社会要按既有的规则正常地有序地运行。我们还可以认为,社会稳定是经济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条件;社会的稳定取决于许多因素,但经济不平等往往会使社会上的一部分人或大部分人不满,直至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或越轨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城镇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等是城镇低收入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获得就业机会以获得收入,是保证生存下去的基本条件;在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人们如果失去了就业机会,就会对基本的生存造成威胁。如果这种现象扩展下去,就会威胁整个社会的稳定。在“六城市问卷调查”中我们发现,下岗和失业人员、工人(包括非技术工人和技术工人)对生活状况的满意程度较低。从职业特征可以看出,具有消极社会心态人群的主体是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及其高风险人群。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收入分配政策发展
1.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平均主义分配,这种收入分配格局无法对个人产生激励作用,导致生产效率低下,而这反过来又制约了收入提高的可能性,结果导致了共同的贫穷。 甚至会发生大面积饥荒。
1978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第一次提出了要打破平均主义。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底提出:分配制度的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要让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
2. 1984年召开了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在十二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一个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这个决定中,第一次提出了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3. 1987年召开了十三大,十三大报告指出:“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要方式和个体劳动所得以外,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就会出现凭债权取得利息;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就会出现股份分红;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以上这些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
关于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主要有两点突破:第一次提出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第一次提出了非劳动收入只要是合法的,都应当允许。
4. 1993年召开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
5.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6. 2002年召开了党的十六大,在十六大报告里面,关于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主要两个突破。
第一次提出了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第一次提出了扩大中等收入的比重。
7. 党的十七大上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以上就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现在,我国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的变化过程,从这个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从打破平均主义开始,到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我们分配的体制在一步一步地深化。其结果是打破了平均主义,调动了广大劳动者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
1. 充分重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
许多外国专家认为,初次分配是由市场决定的,政府只能在再分配领域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缩小收入差距。然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即使在初次分配领域,政府的干预仍是显著的,市场的作用是有限的。虽然经过30多年的改革,我国劳动力市场的行政性分割仍非常突出。例如,国企的工资形成机制很难说是市场化的,工人很少有通过谈判进行博弈的权利;企业高管也不是竞争上岗的,他们的收入水平与其说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还不如说是既得利益者自我决定的结果。因此,减少和弱化政府的干预是初次分配领域改革的重要任务。
再分配领域也有许多地方需要改革。首先是要进一步解决逆向再分配的问题,坚决杜绝“抽瘦补肥”现象,使收入再分配真正成为政府“抽肥补瘦”社会政策的有力工具;另外,在政府财力容许的范围内,应加大再分配的力度,特别要在社保、医疗、教育等领域对贫困人群、农村地区和西部地区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
2. 关注收入分配和财产分配
30多年来,我国在收入分配领域发生了从平均主义盛行到收入差距过大的变化;同时,在财产分布领域则发生了从几乎没有个人财产到个人财产高速积累和显著分化的演变。根据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的研究,我国在2002年全国居民财产总额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55。财产分布的不平等越来越成为收入不平等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也是国家要求官员不仅要申报收入而且要申报财产的原因。
3. 实现相关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实现相关信息的公开化和明细化,这是进行监督的前提。比如,可把财政预算公开化和明细化,这样,各项消费中的公、私界线比较容易划分,预算外开支、“三公消费”(公务用车、公款吃喝、公款出国)问题能较容易解决,长期存在的工资制和供给制并存的局面也较易于克服,真正实现收入货币化的改革目标。
4. 杜绝权钱交易和官商勾结
我国已形成了一个高收入阶层,对于那些通过权钱交易和官商勾结而富起来的人,除了触犯刑律追究法律责任以外,则应通过改革割断他们利用权力获取收入和财富的途径。除了杜绝官商勾结外,目前值得注意的一个新问题是如何对待官商之间的角色转换问题。根据国际经验,官商之间的角色转换是可以的,当官之后可以当企业家,反之亦然,但有一条,就是不能同时具备两种身份,也不能利用当官期间形成的利益链条随后谋取商业利益。换言之,即使不同时具备两种身份,也必须割断两种身份之间的利益链条。应该说,我国在这方面的运行机制是很不健全的,亟须规范化
目前社会上讨论得最热闹的是房产税、遗产税和资源税。这三种税收各国的做法并不一样,我们应根据国情加以考虑。遗产税有利于解决财产和收入差距的代际传递问题;房产税有利于遏制住房的投机和囤积行为,而且也有利于地方政府从难以持续的土地财政转向可以持续的税收财政;资源税有利于克服相关管理部门把管理权变为所有权的行为,而且资源所在地的税收分成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上的地区差别。引进这些税种,既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更要克服既得利益的阻碍,也许后者比前者更为艰难。
6. 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
解决垄断行业的高额利润问题:①对垄断的范围和垄断价格等等加以限制;②提高一些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引入竞争机制,缩小国家垄断性行业的范围,减小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例如,电信业务;汽车工业③充分发挥《反垄断法》的作用。
在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和年均9%以上高速经济增长,中国经济总量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但随着CPI系数的增长,我国居民的实际收入却呈现出负增长的趋势。出现了社会成员间、城乡居民间、不同行业间、不同地区间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现象,使得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陷入了一个困难的局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已成为一个凸显的社会矛盾。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会引发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问题。因此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构建和谐社会势在必行。政府应从法制、体制等多方面加强改革和监管,逐步缩小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对于收入分配差距是一个国家在发展道路上必经的一个坎坷,而我们的国家和政府在这件事情有着一定的解决办法,但是这个办法实施起来需要时间,而不会马上有效,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要相信国家和政府会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