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以下几方面:
(1)工资、奖金,还包括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这些均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包含劳动收入,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
(3)知识产权的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即经济利益,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如署名权等等。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里说的继承的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取得了所有权的财产,比如登记。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权的,赠予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予财产,不是夫妻财产。
非夫妻共同财产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言的。一般而言,下列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非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但是,在实践中,应该从严掌握,对于不是用于个人生活,而是用于价值收藏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就不能仅仅因为财产本身的男、女款式而认定为特有财产,如女方收藏的高价值女式钻戒等。
婚后取得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前的房产取得的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的时候,需要进行平均分配,一人一半。如果有抚养孩子或者是赡养老人的,那么可以进行多分配一些。不过还是建议双方进行协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