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于优惠房的分割按照以下原则和方式进行:
1、首先判断优惠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优惠房应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而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即使享受了对方的工龄优惠仍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就不会发生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2、对于取得房产证的优惠房要区分是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属于完全产权的,可以按照一般房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属于部分产权的,双方只能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部分进行分割,并且需要征求作为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意见。
3、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愿意取得优惠房而希望分割房屋出售所得的价款,则在出售优惠房时,要受原购房协议的约束。比如,购房时单位和个人订立的协议中约定了不得向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出售房屋的,须不得违反该协议所约定的条件。
4、对于没有取得房产证的优惠房,双方不能就房产权属的归属进行处理,只能就房屋的实际居住权或承租权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释已对此做了详细规定,可作为处理的基本依据。该解释中关于“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是与修改后的婚姻法确定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的原则相冲突的。故此点不应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