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常常成为法院中审理的案子。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要点。其中主要涉及到如何,共同财产一直是共同还是在某个阶段变为私人财产,又或者之在某个时候一方单独处分了共同财产导致他人善意取得财产。还有就是已经被确认的共同财产如何分的问题,这都要结合具体情况。所以在离婚中共同的财产分割所涉及的问题是多方面的,考虑的因素也是非常繁多的。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子的问题也特别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的事实并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加以认定。
在日常生活中现作为夫妻结结婚之后一直生活的房屋,并不是一定就属于共同财产财产。比如说这套房子的产权式是父母的,该套房子只不过是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免费让子女使用的,的,所以这套房子并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即使是被确认为属于夫妻财产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断的时候也要进一步区分是共同财产还是婚姻中的一方财产。通俗来说,只有在离婚的情况下,且只有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做出分割,一把来说共同夫妻的共同财产是不能随便分割的。一方单独处分,除了构成善意取得外,都是无效的。
结合我国《婚姻法》的具体规定来看
(一)如果是夫妻一方在结结婚之前自己出资按揭购买的房屋的,而在结婚之后夫妻双方一起归还相应的贷款,离婚时该对夫妻房屋所共同拥有的权利归属的认定:
日常生活中,存在大量婚姻中的一方以结婚之前财产付出一定比例的购买房子的费用,即为通常而言的的房屋首付金,结婚之后夫妻一起归还相应的银行贷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该房屋的产权?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该房屋系结婚之前婚姻中的一方购买,对房屋所拥有的权利应属购买方婚姻中的一方所有。但是结婚之后一起归还相应的按揭款的性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争议。现阶段较多观点倾向于结婚之后一起偿还债务,不会关系到对房屋所拥有的权利的归属,还款行为在夫妻双方间形成债权债务,但该债权性质行为不会关系到物权的取得。即为说,结婚之后不论以一人工资还是夫妻二人的工资一起归还相应的的按揭款及相应利息,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还款行为并不会关系到对房屋所拥有的权利的归属,因此在分割房产时,该房屋应属购买方所有,但同时应向另一方付出一起归还相应的的按揭款及利息的一半。
(二)夫妻一方结婚之前购买的房屋,如果付清了全部房款的,是会属于一方结婚之前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中任一方在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为其婚姻中的一方财产,且该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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