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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漏分割的情况有哪些

离婚财产漏分割的情况有哪些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如果是夫妻一方有转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其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1.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两年内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两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

20个离婚房产分割处理方法及补偿款计算公式:

一、婚前购房

1、双方(包含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

(1)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 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2)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2、双方出资,落在二人名下:不考虑出资情况,一概平分。

3、一方出资,落在对方一人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4、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给对方补偿款即可

二、婚后购房

1、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1)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解释三。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

(2)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适用解释二,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2、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对方或双方名下:对双方赠与,共同共有。

3、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

(1)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还贷的,按解释二,共同共有,这样更公平,依据明确;

(2)双方父母出全资的,按份共有,适用解释三。这完全符合解释三的立法本意。

(3)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的首付款,那父母出资视为对方的赠与,适用解释二,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离婚财产的分割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的材料证明,否则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出现不小的争议,自己需要多加的注意其中的限定,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这样自己的问题的处理就会较为全面,不会出现利益的侵害,即使出现此类情况依旧可以进行诉讼手段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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