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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原则怎么规定的

一、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原则怎么规定的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4、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进行分割。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房产分割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光看房产证上的名字或者简单的由谁出资购买来确定,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这样的情况是不用进行房产分割的,因为完全属于付款人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房产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3、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一般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能证明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出资并且房产证上只有出资人的名字。

4、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5、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本身离婚的时候分割的财产,就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但要是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并不存在什么共有财产的话,那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自然也就不需要作出分割。不过有些夫妻可能在结婚之前或者结婚之后就双方的财产作出了约定,那离婚的时候也是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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