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离婚也逐渐变得的越来越普通,尤其是对于上海这样的国际大都市来说。在日趋开放的婚姻观念下,离婚财产分割也变得越来越规范化。离婚财产律师应运而生。那么,上海长宁区离婚财产律师是干什么的?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夫妻离婚自然会牵扯到财产问题,通常人们一般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参考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夫妻财产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多年,感情一般很深,即使离婚也有不得已的理由。这只是通常情况,但也有例外。比如在夫妻离婚时出现离婚财产转移的现象。近年来,在夫妻离婚案件中最难划分的不过财产和子女抚养权,时常因为这两项无法达成共识而引发离婚财产纠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财产怎么分、如何分配。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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