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恶意分割财产不是违法的,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就是离婚了,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也按离婚转移财产的处理。
1、搜集其存折线索,记下其开户行,无论其将款转入何方,都不会有太大影响,可以申请法院查询转账记录,法庭上让其说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审核其转款必要性;
2、对于一方私自转移个人存款的情况,则建议另一方要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并在平时注意搜集对方的存折线索,牢记开户行,以后可以通过查询方式查询对方的转账记录,这样无论对方将款转至何处以及何时转移,均可以查清;
3、搜集其收入状况的线索,必要时律师出面调查,如果对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见存款,法庭上责令其说明收入开支,审查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4、对于转移一般物品的:保留好购物发票;
5、对于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和利用关联企业恶意负债的: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因为其显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
6、对于制作虚假债务的:与债权人对质,询问细节问题,列出提问提纲,审查债务形成时间,必要时做笔迹鉴定,审查债务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8、对于虚报开支的:审查开支凭证,审查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
9、对于收入不存入夫妻共同账户的问题,则建议查询对方的收入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如果对方收入很高,则其要说明没有存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10、如果出现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或者私自赠与第三人的情况,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并可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私自处分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恶意转移财产的刑事责任
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何为“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离婚时一般都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有些夫妻为了减少经济的支出,可能会相处假离婚的办法,此时若是遇到他人恶意的转移共同财产,也是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的,并且,在生活中最好不要假离婚,否则很容易弄假成真,导致真的结束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