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赔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保险赔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我国的相关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具体理解如下:
婚前财产一般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财产人明确表示赠与。比如说婚前一方独自出资购买的房产就属于其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结婚而变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各种费用因为其个人受到伤害的赔偿,因此配偶的另一方不能要求将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其对此财产进行了动用,需返还或赔偿损失。
一般来说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若没有明确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若是在遗嘱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只给夫或妻一方的,应当认为是对夫妻一方的继承或赠与,从而成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另一方不享受其所得利益。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书籍等生活日常用品,涉及金额不大的应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物品,但是金额巨大额如金银首饰不应包括在其内。
其他的财产如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以及医疗生活补助费等,以及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均应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保险本来就有直接的受益对象,如果当事人再婚后没有发生意外事故的话保险公司不会无缘无故的支付一笔赔偿金,这笔赔偿金本来就是支付给投保者本人的。所以,投保人自己有权利处理这笔赔偿金,配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置的想法是不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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