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家庭成员只有夫妻二人时,家庭的全部共有财产就有夫妻共同共有的 财产。夫妻一方死亡时,共同财产中的二分之一份额就是死者的遗产。夫妻一方死亡开始继承时, 也只能继承这部分遗产,而不能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统统作为死者一方的遗 产来继承。但在区分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时,也应当分清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 有财产的界限。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如房屋、存款、 衣物、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等;婚前接受的赠与、遗嘱或继承的财产;婚前各自 为结婚准备的物品;复、转军人的复、转费、医疗费等,在婚后约定为个人财产 的,就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如无事选约定,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在家庭成员中除夫妻之外还有子女,在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时应注 意:
①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通过创作获得报酬或奖励物品以及通过接受赠与、 遗赠和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财产,其所有权应属于未成年子女的,只是暂由父 母代理。当其父母死亡,对其遗产进行分割时,应当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同父母 的遗产区分开,不能作为父母的遗产来分割。
②对于早已参加工作(劳动),并直接参与了家庭共有财产积累的子女,应 当肯定他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在父母死亡并确定其遗产范围时,应从共同 共有的家庭财产中将直接参与家庭共有财产积累的子女应得的份额划分出来,不要以父母的遗产业分割。
③把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同整个家庭所欠的共同债务区分开。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纯用于其个人的债务,属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应列入其遗产之中,用被继承人遗产中的其他财产权利偿付,但如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债务确用于全家的共同需要,则属于家庭的共同债务,应用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
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无从谈起。
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
财产所有者对自己的财产是有决定权的,所以应当按照财产权所有者的意见进行财产分配,对财产分配有其它意见的,可以提出并进行讨论,但如果财产所有者仍然坚持的,则依财产所有者的意图进行处理,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导致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