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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应当多分财产的情况是什么

离婚应当多分财产的情况是什么

离婚时明确可多分财产的情形包括:

1.隐藏财产。如将车辆、首饰等动产藏起来。由于法院尚未全面推行财产申报制度,未主动申报的财产,是否可以视为隐藏财产,实务中处理不一。

2.转移财产。转移财产是指改变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将财产无偿转让他人。

3.变卖财产。如私自将房屋变卖,但变卖财产并不必然会对夫妻财产造成减损,只是改变财产形态。如果将变卖房子的钱存起来,并未进行消费,最终未必会少分。当然,如果私自变卖房产后,房产涨价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4.毁损财产。在实务中,夫妻矛盾激化时,一方可能会有砸坏车辆、收藏品等贵重物品的行为,若有证据证实,亦可主张多分财产

5.伪造债务。

目前,最高法颁布的第66号指导案例“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明确了起诉离婚前转移财产的行为也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一、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

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这种过错必须是故意。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从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来看,有过错方所持的心里状态都是故意的,并不存在过失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配偶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例如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而另一方也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致使配偶权受到侵害的情况。

如果双方均要求对方给予离婚过错赔偿,《婚姻法》及现有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均没有涉及,如何体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配偶权的保护,如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对法官也是一个考验。有的学者主张可以借鉴过错相抵原则,经济损失较大的一方仍可请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二、违法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我国目前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一)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1、2项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区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两者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对《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

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

婚姻法第46条第三项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第四项规定的虐待都构成损害行为。所谓家庭暴力,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遗弃

婚姻法第46条第四项还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何为遗弃,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有认为遗弃是同居义务或扶养义务不履行;有认为遗弃是指不履行同居义务或家庭生活费用负担义务。

三、损害事实

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的是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关于适用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还明确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应当多分财产的情况,一般是一方隐藏着夫妻间的财产,或者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使用财产。一般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这些类似的情况,都是可以在离婚分割财产的过程中,最大程度的获得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另一方可能还会有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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