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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对于公房的分割主要是对公房承租权的分割,因夫妻对公房并不具备所有权。那么具体来说该怎样分割离婚时的公房呢?有时候夫妻可能购买的是单位的房改房,那么离婚的话,这个房改房又该如何分?接下来,律图小编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离婚时的公房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公房处理问题曾作出《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司法解释,主要有如下规定: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3、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4、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5、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6、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7、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二、离婚时单位房改房如何分割?
房改房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房管部门将原有的公有住房按国务院、建设部、省级政府有关公有住房改革制度的规定,经县以上房改部门审批,将全部或部分产权出售给个人所有的住宅房(包括集资房)。
如果一方取得房改房的全产权,除非和单位有约定不得转让或者过户他人以外,则可以把房屋产权过户到对方名下,但是如果一方想把该房产出卖然后分割所得价款,根据相关法律以及政策规定,下列房改房不得上市: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在市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3、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4、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的;
5、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市的。
如果夫妻双方所有的房改房不属于以上几种情况,可以上市,然后双方可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夫妻任何一方都对所住公房没有所有权,而对于单位房改房,在离婚时也不能按照一般的房产来处理。上文中有为您详细介绍夫妻离婚时的公房如何分割以及离婚时单位房改房如何分割的问题,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对于公房和单位房改房得特殊的房产,其分割方式是比较复杂的,实践中也容易引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