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不得不走上离婚的道路。为了获得更多的财产,很多当事人隐匿或转移部分财产。那么,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怎么办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离婚案件中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越来越多,财产争执标的额越来越大,财产分割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在这些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往往是争议的焦点!离婚当事人往往会采取一些不法手段争夺财产,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场阴谋”。有的人为了达到目的,甚至不择手段,其形式更是多种多样。比如:伪造债务,弄虚作假法律博隐匿自己控制的财产;威逼胁迫,暴力要挟。其实,这些不法手段存在很大的风险!
1、伪造债务,弄虚作假
这种现象在我院受理离婚案件中较为普遍,比如,补欠条、作假证言等。比如,父亲在支持儿子购房时并未有借条,但在离婚时,补写欠条的情况等。作假证言的情况也较为普遍,比如,伙同亲友虚构债务的情况等。
2、隐匿自己控制的财产
当走到离婚的地步,靠当事人自觉主动的将财产和盘分割是不现实的。当事人不仅不择手段获取另一方财产的信息,而且还运用大量手段隐匿自己的财产,其方式主要有:
(1)转移财产,进行隐匿。比如,从银行现金支取后,另换户头转存另外银行;
(2)虚开发票,冲抵开支。比如,购买一件一千元的大衣,发票开至三千,以解释财产去向;
(3)大肆消费,挥霍财产。进入消费的场所,或购置高档自用物品,以便谋利
(4)私自卖房,谋求利益。私自将房屋转卖给他人,掌握钱款的主动;
(5)增加经营成本,减少股东分红或做假帐,证明生意亏损负债。对于夫妻自开公司或夫妻一方做做生意的案例,此种手段较为普遍;
(6)单方转移共有财产,如,私自将共有的红木家具、电器拉走等。
3、威逼胁迫,暴力要挟
为了迫使对方在财产问题上作出让步,不惜“鱼死网破”,以掌握对方非法证据或不宜为外人所知的隐私为胁迫点,给对方开出条件,一旦不同意,就扬言一损俱损,鱼死网破。比如,贪污、走私、偷税、告重婚罪等。再如,到一方当事人单位“闹事”,不让其“好过”为手段,迫其就范。另外,以侵害第三人利益为手段,迫使对方屈服。比如,找“第三者”麻烦,以对方性命或家人性命相威胁,如果不答应条件,扬言要采取过激行动等。
出现上述现象,主要是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离婚时夫妻矛盾激化,相关法律惩戒规定和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诉讼秩序,对正常的诉讼活动产生极大妨害,必须加以制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以及第四十九条的补充规定,我们在实务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共同财产所有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应认定无效。如果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方赔偿。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并且即使是离婚案件已审理终结,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这一部分财产进行再次分割时,对违法一方不分或少分的原则仍然适用。
(2)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依照民法理论,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中所指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或者伪造的债务侵占的那一部分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对少分的具体份额或比例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我院在审判实践中,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处理。
(3)为维持诉讼秩序,制止妨害诉讼的行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司法解释,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以及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迅速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对威逼胁迫、伪造证据、隐匿财产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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