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恋爱期间基于结婚的目的而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名义上属于双方共同所有。一方出资后,将另一方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的行为应当属于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但是,一旦分手,结婚的目的将无法实现,也即附结婚条件未达成,因此,赠与行为无效。
如果未出资方对购买的房产有贡献,应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
未出资一方对购买房屋没有贡献的,应当认定房屋产权归出资方所有;未出资方在购买房屋后有偿还银行贷款和利息等贡献的,应当对未出资一方作出相应的补偿。
二、一方出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恋爱期间购房,由一方出资,另一方未出资但以自己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一旦双方分手,出资方想要主张房屋所有权,需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明自己实际出资。否则,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一般推定登记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因此,出资方需将出资证明,如转账凭证,委托另一方购房的委托书或者其他证明保存好,由于此种登记方式法律风险很大,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很容易造成败诉的后果。
三、双方出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恋爱期间购房,甲乙双方共同出资,由乙方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将房产登记在乙方一人名下。
一旦双方分手,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还自己出资的购房款,但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已经出资的事实。如果房价上涨,同时也可以要求乙方补偿其购房损失。
四、双方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此种方式,属于最具有法律保障的登记方式,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即使分手,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