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各类房产分割的方法是什么?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
1、婚前已登记在一方名下。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认定为夫妻婚前财产。但是,该房屋以婚后夫妻财产偿还的,那么在分割房屋时,应当明确用夫妻财产偿还房屋债务的数额,并由拥有房屋一方以其个人财产将偿还房屋债务数额的一半补偿返还给另一方,另一方不享受房屋的所有权。
2、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属共同财产。婚前一方以支付的房款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区别出来。应先以房子的价值归还该款,双方再对房屋进行分配。
3、登记在双方方名下的房屋属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直接对房屋进行分配,双方互不补偿。
1、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属其个人财产。若房屋所负债务,是以婚后财产清偿的,应当认定为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拥有房屋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支付的购房出资款以及婚姻期间用于偿还的房屋债务的夫妻财产一半。
2、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属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直接对房屋进行分配,双方互不补偿。
(三)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
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若产权证登记在前办理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的,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为赠与其本人子女,房屋归其子女所有;产权证在婚后办理,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其本人子女的,视为赠与双方,房屋归双方所有。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离婚时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夫妻离婚时,涉及到房产分割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因为房产属于固定资产,无法像资金财产进行直接分割处理,特别是还涉及到产权不同的情况下,所认定共同财产的情况也是不同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由双方协商并竞价的方式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