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离婚分割吗?
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离婚不分割,增值的部分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以下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2、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
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4、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有些财产并不是说对方想分割就能轻而易举的分割得到的,就像是最简单的婚前购买的房产,房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有所增值了的话,另一半一样不能分割增值财产的。可是,私下协商的过程当中自己同意让对方分割增值部分的话,他人也就无权干预了。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