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于____年___月___日向你院起诉立案(或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损毁(或隐匿)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或其他原因),为此,申请给予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诉讼目的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1.书证件;
2.物证件;
3.证人住。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以上就是离婚前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况,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财产清算情况而定的。另外对于财产进行保全的目的在于的保证夫妻共同财产不被私自的转移或者隐藏,存在上述情况的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