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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财产处分权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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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处分权,其实就是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对共同的财产进行处理、分割,这样的话才能够结束婚姻关系。至于涉外离婚财产处分权与国内的情况是一样的。下面,我们一起进行具体了解。

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对共有财产所享有的处分权,包括共同共有共有物、共同决定是否在共有物上承担或享有用益物权,共同决定是否对共有物设定债权担保等权利。如果夫妻单方处分共有物,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呢?我国在以下几个法律中作出了规定: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2、《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处分,夫妻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或妻一方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会因代理权限的不完全,而导致合同效力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合同法上可能出现三种法律后果:

①该单方处分行为事后得到了另一方的追认,此时,处分合同的当事人获得了完全的处分权,依据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处分合同有效。

②事后,该单方处分行为遭到了夫妻另一方的反对,那么单方处分行为人处分权欠缺,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处分合同无效。

③虽然事后夫妻另一方反对,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的行为代表了夫妻双方共同的意志时,依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了表现代理,该处分合同有效。

在物权法领域,相应的也会有以下几种法律后果:

1、依据有效的处分合同(包括夫妻双方共同为处分行为、夫妻单方为处分行为但事后得到了另一方的追认,夫妻单方为处分行为事后也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认,但却构成了表见代理三种情形),相对人获得了物权。

2、夫妻单方为处分行为,事后未得到另一方的认可,但交易相对人善意且已取得物权,此时, 处分合同虽然无效, 但交易相对人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物权。

3、夫妻单方为处分行为,事后未得到另一方的认可, 交易相对人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此时处分合同无效,物权行为亦无效。

可见, 在夫妻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而又未得到另一方追认的情形下,交易相对人只能在表见代理或善意取得两种情形下取得物权。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涉外离婚财产处分权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国内离婚还是涉外离婚,离婚夫妻在对财产进行处理之前,必须要先区分哪些属于共同财产,而哪些又是个人财产。因为,夫妻离婚只能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处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韶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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