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经常探望好不好?
肯定是好的。一方面。探望孩子也是积极地履行抚养义务,更好的了解孩子的生活、因为有时候孩子也很思念父母,经常探望孩子也更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给他们一个完整的童年,另一方面,经常探望才知道对方是否有不利孩子成长的行为、及时反馈一些信息。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同时,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中止探望的法定事由,《婚姻法》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根据司法实践,其情形主要有:
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处于发作期或传染病可能传染的;
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殴打、遗弃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
教唆未成年子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多次违反探望方式、探望时间等约定或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具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离婚后对方拒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目前,我国单亲家庭成长的孩子比例还是相当高的,如果是因为成年人的原因造成孩子不得不生活在一个不完整的家庭中,多多少少还是不利于成长的,因此多去看望孩子也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孩子对自己的感情也不会越来越淡,另外对方是不可以以任何理由阻扰另一方探望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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