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方式有哪些?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都采用这种方式。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一般用于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
一次性支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具体支付抚养费数目可以按月或年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的时间,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抚养费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增减或免除。
二、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也不不增加抚养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见的较多的就是孩子的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而定。
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的主要是针对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支付能力差和经济收入少而言;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在离婚时应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明确、具体地载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这样就为以后的执行创造了合法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