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由于年龄或者是精神状态的限制,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是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这类型的人员是需要进行监护的,法律也规定了监护人,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婴儿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婴儿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法定监护人的设立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作监护人。
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作监护人。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作监护人。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作监护人。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作监护人。
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
(1)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是未成年人父、 母所在单位(当夂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由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指定〉,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指定单位为解决监护争议依法指定监护人时,只需将指定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 通知被指定人,该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应依法承担监护人的职责。但是,主管组织的指定,不是终局性的。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诉诸法院裁判。
婴儿的监护人是父母,当然,如果父母已经去世,或者是没有监护能力的话,是有其他的人员来担任的,这类人员当中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除此之外,也给大家简单介绍了一下我们国家法定监护人设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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