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南北方对于女性生孩子坐月子的一些风俗习惯可能不太一样,就像小编所在的大多数的北方城市,基本上在宝宝满月以前除了家人以外,其他人都是不会专门去家里面探望的。所以有些在宝宝还没出生之前就离婚的就会担心在我国孩子满月以前不要探望吗这个问题,实际从法律上来说这是无稽之谈,婚姻法中从来没规定是因为宝宝没满月的所以不让探望了。
一、在我国孩子满月以前不要探望吗?
在宝宝满月之前不让探望这只是流传下来的一种民俗习惯而已,但实际上并没有相关的科学依据,法律上更不会禁止宝宝还没有满月,所以就不让父亲来探望了。
1、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2、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3、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探视权的方式。
4、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
二、终止探视权的情形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视子女时,如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这里应明确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终止探视权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此婚姻法没有列举具体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以下是终止探视权的情形。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实际上身为当事人的父亲,在小宝宝刚生下来或者整个坐月子的期间都是可以进行探望的。至于民间所谓的满月以前不要探望的这种习惯,法律上尊重社会间的一些民俗风情,但是关系到有些原则性的问题,肯定还是有清晰的法律界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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