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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指定监护部门是谁?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父母对孩子有抚养监护的义务,可是近年来却总有父母虐待孩子的案件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这个时候,父母是没有履行监管义务和责任的。在《民法典》中,规定父母不履职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为孩子指定监护部门。那么《民法典》指定监护部门是谁?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具体做个了解。

一、《民法典》指定监护部门是谁?

《民法典》规定,在没有合格监护人的情况下,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草案三审稿强化了民政部门的责任,规定监护人缺位时,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

二、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综上所述,当父母不履行监护义务,孩子没有得到更好监护的时候,出于对孩子成长的考虑,有关部门会指定监护。民法典指定监护部门为孩子居住证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如果后期经过对父母的思想教育,使其符合监护条件时,指定监护结束,由父母作为监护人。

延伸阅读:

监护人的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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