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婚姻法》对军人的婚姻是特别保护的,尤其是对现役军人的一方。所以在法律问题的处理上,军婚也显得更比其他公民更谨慎些。
首先,《婚姻法》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必须得到现役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说的现役军人,是指在服现役的,必须具有军籍和特定军衔的军官和士兵。那么现役军人分两种:一种是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 警士;二是中国解放军和武装警察的文职干部。而重大过错有以下方面:
我国的现役军人基本是男性,也就代表了作为妻子的一方在军人丈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要离婚也只能是协议离婚。
如果感情破裂的夫妻双方已经协议好离婚,但是孩子的抚养权却是作为夫妻双方争夺的目标,那么无论是作为原夫妻双方还是法院的判决标准,都应遵循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发育的情况来决定。
如果孩子正是在哺乳期,孩子在哺乳期内由妈妈抚养为标准;哺乳期后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视乎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那么从子女权益来看,就要看孩子更愿意跟父亲或更愿意跟母亲生活,还要看孩子一直的成长环境是在母亲或外祖父母家养育还是在父亲或祖父母家养育。
而双方的具体情况则要视乎原夫妻的教育水平、经济条件、陪护孩子的时间等因素来决定。其实如果原夫妻双方能自行按以上原则考量协议好才是最有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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