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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女方探视权的依据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

离婚的这种决定是很多夫妻不得不去面对的,而在父母离婚过程当中孩子是属于最无辜也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因此大人们在离婚的时候不能完全忽略孩子的感受的。有些父母自私到父亲或者母亲的权利都直接给剥夺了,所以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内容就是女方探视权的依据是什么?

一、女方探视权的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  

1、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2、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3、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探视权的方式。

4、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探视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

实际上,女方探视权的这种说法也是不够严谨的,我国规定的探视权不是针对女方或者男方一个人的,而是离婚后另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但是可以在约定的时间跟地点内享有探视孩子的这种权利。就算有些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要终止探视权的,这也是人民法院才有的权利,另一方根本就没有任何资格不让探视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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