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护人必须参加作业前的安全教育,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周围情况、作业安全措施、危险因素和安全注意事项,在作业证上签名,并配带“监护人”袖章、标志。
2、监护人必须随身携带票证,在作业前应逐项检查作业票证是否与作业内容相符和在有效期内,以及票证中各项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允许作业。对作业票证办理手续不完备或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应督促和协助作业人员落实;对相关安全措施有异议或认为不完善的应向作业项目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提出,在确认安全措施均可靠后,方可允许作业。
3、监护人在作业前应根据票证要求和作业性质及危险程度预备好应急救援处理工具和器材,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
4、动火作业监护人在动火前,应重点检查系统置换、隔离、周围易燃物的清除、消防器材等的落实情况,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现场备用的消防水管、蒸汽、灭火器材不准挪作他用,发生意外火险时应迅速组织扑救,并及时向单位和安全员报告。
5、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在作业前应重点检查置换、通风、电源有效切断、安全照明、分析数据和防护措施等的落实情况,确认进入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统一联系信号,时刻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取得联系,了解作业人员情况。如作业环境发生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撤离受限空间,发现作业人员发生异常时必须立即汇报车间和安全员开展救援,严禁未采取可靠自身防护措施私自进入受限空间。
6、高处作业监护人在作业前应重点检查安全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搭设绑扎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的落实情况,并视情况与作业人员统一联系方式。
7、吊装作业监护人作业前应重点检查安全警戒标志、吊装工用具的落实以及现场环境等情况。
8、盲板抽堵作业监护人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作业点周围环境、盲板质量、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9、设备检修作业监护人作业前应重点检查安全防护措施、设备清洗置换、断电验电等的落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上述内容,对职业安全监护人的基本要求不仅是自身的素养和教育知识,还包括对周围环境条件的专业安全标准的使用、安全设备的监控、细心的思考。所以一个职业安全的守护者应该有一个好的榜样,即好的智商还要好的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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