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女方不给抚养可以起诉吗?
女方不付抚养费,是可以去法院起诉的,如果在离婚的时候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将孩子的抚养权给了男方的,那此时女方就需要支付抚养费给子女才行,这也是履行自己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
对方不付抚养费,是可以去法院起诉的,我国对抚养费的规定如下:
1、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2、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3、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民法典》第1067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二、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抚养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在我国的离婚案件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纠纷中,离婚了女方不给抚养费其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获得法院的有利判决之后,可以再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就可以获得抚养费了。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要如何解决的话,可以委托专业的离婚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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