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监护人职业责任保险是什么意思?
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文中简称被监护人,下同)的法定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因其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能减轻经济负担,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特举办法定监护人职业责任保险。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费用,保险公司规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2、被保险人故意或教唆其被监护人行为不当所引起的各项赔偿费用。
3、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被监护人由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所造成的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和人身伤害。
6、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监护人名词解释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
(1)法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人,
(4)委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
(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因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健全的,但就算是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也不可能一天24小时的确保当事人都是处于被人照看的状态下,还有未成年人在学校也是有极大的可能会伤害到他人的,所以,这对于法定监护人来说,是可以选择的一种保险,但是,法定监护人职业责任保险也是有免赔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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