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XX,女,汉族,19XX年9月16日出生,住XX市XXX街3巷12号,身份证号:140XXXXXXXX
原告:郝XX,曾用名张XX,男,汉族,19XX年7月7日出生,住XX市XXXX24号,身份证号:14011XXXX,联系电话:1350354XXXX
被告:段XX,男,汉族,19XX年7月24日出生,住XX市XX区XXXXX, 联系电话:1375314XXXX
诉讼请求:
2、请求确认并小店证字第641号《公证书》无效;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X市XX区XX镇xxx村有夫妻二人张xx与原某某,共育有两个女儿,其二女儿名叫张xx,婚后生育一子名叫董xx(又名董xx),在解放XX时,其丈夫失踪,后其带着董XX改嫁,时间不长去世,董氏又重新结婚,因姥姥原伴只看XX可怜,就非常疼爱XX,故他长期随姥姥姥爷在XX市XX区XX镇XX村生活, 19xx年x月xx日,董xx与秦xx结婚,在19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董xx即原告一,20xx年x月x日又生育一子取名张xx(为其姥爷张明有顶门改姓)。19xx年x月x日张xx去世,其老伴原伴只一直随董xx、秦xx一家五口共同生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村镇内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乡(镇)、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故原某、张xx、董xx、秦xx与董xx对编号为XXX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房屋平等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所以董xx对该宅基地在没有经过其村委会的同意下的遗赠是无效的,小店区公证处在接受该公证事项后,未尽审查职责,严重违反《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的规定而出具的《公证书》也是无效的。因原xx、董xx相继去世,秦xx也已经离异,故该宅基地应该由原告共同使用和居住。
综上所述,根据《公证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审理,判令《遗赠扶养协议》和《公证书》无效,以维护俩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遗赠扶养协议就是属于遗嘱人与受赠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但如果因此协议而引起纠纷的话那么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因此,在写起诉书的时候就一定要注明清楚诉讼的请求、以及还有理由和事实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法院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