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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权问题有哪些

如今越来越多围绕子女抚养权的纠纷产生,让不少父母都很头疼。那目前有关离婚抚养权的问题都有哪些呢?适当了解这些知识能够帮助自己预防这些纠纷的出现,同时对解决这些纠纷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究竟离婚抚养权问题有哪些,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双方都想要抚养子女

如果子女在两周岁以下,母方享有优先权。因为这个阶段孩子对母方的依赖性更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可以随父方:

①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④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的。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⑤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然而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确定抚养权时,还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二、父母双方均不愿意抚养的。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先裁定由一方暂抚养,再根据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予以判决。

三、抚养权的变更。

经双方协商或经法院的判决,一方取得抚养子女的权利之后,并不等于永久取得抚养权,在一定的条件下抚养权人是可以变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与其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当然如果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抚养权不同于监护权,抚养权可以因双方约定或法院的判决而取得或丧失;而监护权是一种法定身份权利,它不会因为父母双方的约定而产生或消失。父母双方离异后,乙方可能因此而丧失对子女的抚养权,但是并不会因此而丧失监护权。

四、抚养费问题

此问题主要涵盖两方面内容,一个是抚养费的给付数额的确定问题,另一个是抚养费的给付期限问题。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另一方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问题,子女随女方生活由女方抚养,并改随母姓,而男方因此拒绝给付抚养费,这种做法是违法法律规定的。不随子女生活的一方给付子女必要的抚养费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不能因为子女改姓而拒绝履行。婚姻法中所指的“抚养费”主要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关于抚养费的多少及期限,可由离婚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判决。关于协商的问题我们要注意,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承担子女的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的协议,将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时,此时的协议是无效的。

在司法实践中,

(一)关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主要有以下方式: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以定期给付为原则,但是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然而,抚养费并不是说经父母双方协商或法院的判决,确定以后就是一成不变的。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②因子女患病或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但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抚养费用的增加需要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关于抚养期限问题。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虽已成年,但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得的;

②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③尚在校就读的。

五、探望权问题。

关于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问题,也是平时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离婚后,不随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是否有权利去探望子女,有抚养权的一方可否剥夺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呢?婚姻法第38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具体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可见,父母离异后,探望子女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得剥夺另一方所依法享有的此项权利。除非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发院中止探望权;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综上所述,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主要是围绕子女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数额展开的,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充分介绍了不同情况下不同的处理方法,希望能帮助大家顺利解决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其实,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对孩子的抚养关系是不会改变的。如果您还想进一步了解子女抚养的问题,欢迎您咨询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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