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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追索时间有什么限制?

很多子女在父母离婚之后除了失去了正常父母的关爱以外还容易遭受父母不支付抚养费的侵害,又因为孩子的能力有限而不能对这种侵害有任何的反抗,那么,子女抚养费追索时间有什么限制?其实子女抚养费是关乎其生存且持续性的而不会受到任何的时间限制。下面来看详细解析。

一、子女抚养费追索时间有什么限制?

一般的案件都是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的,但是针对子女抚养费的追索问题,国家规定不受任何的诉讼时效和时间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对诉讼时效作出了一般规定,即一般的时效都为2年,但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除外,而诉讼时效期间则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了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虽然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并不是一切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实践中,有一些请求权,如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依其性质是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血亲关系,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来决定的。虽然请求给付抚养费会涉及一定的财产性权益,但其主要还是一种身份利益,故一般离婚后子女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由此确定了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是基于双方的血缘关系而来,即使父母离婚,也不能免除这种义务。父母离异后,无论子女归谁抚养,父母双方对子女仍负有抚养及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只要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没有消灭,未成年子女就具备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负有抚养义务的被请求人就应该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

如果子女已经能独立生活,则应予免除了父母的给付抚养费义务,子女抚养费请求权应归于消灭。抚养费给付的前提是子女有需要抚养的情节存在,给付抚养费主要是为了实现子女的正常成长,但子女已经成年能够独立生活了,这不再存在这种需要。子女无权再对父母此前所欠下的抚养费进行追偿,这也从反面反映出了抚养费更多意义上是一种身份性利益,而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性权益。

综上所述,孩子需要的抚养费并不是额外对父母的负担而是其作为父母应该给孩子的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如若父母长期拖欠不支付就会对孩子造成损害,这样的情形肯定不会受到时间限制而给孩子足够的时间去追索自己应得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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