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的,给付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即给付至十六周岁。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二、子女抚养费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三、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给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离婚后应给付子女抚养费至子女18岁成年;如果子女在16-18岁期间,可以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并能够支付当地生活水平,父母可以不再给与抚养费;若孩子仍在校就读,父母应支付到高中毕业,若是子女丧失了劳动能力或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父母有条件的情况下都应该继续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