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定监护人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 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监护人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并且推定发生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时监护人在管束监护人方面有过错,如监护人举证已尽监护之责则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已尽监护之责的,仅仅是减轻其责任,并非免除其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二、监护人的责任都有哪些?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无过错责任是因为这种特殊的监护关系才形成的,成年人的过错肯定是自己就能够独立的去承担的,但是作为一个需要被人监护的未成年人或者是民事行为能力不健全的特殊群体,监护人本身对其就有监管教育的职责,这部分群体自己又不具备任何的民事赔偿的能力,所以,只能有监护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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