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卫报》的权利和义务有:
①保护《卫报》的年代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处置卫报的财产除了《卫报》的好处。
②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③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合法权益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给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④代表《卫报》参与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权利自然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对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保护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作出涉及监护人利益的决定时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按照监护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尊重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履行监护职责的成年监护人应当尊重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协助监护人进行与智力、心理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有独立处理能力的,不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