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中经常发生为了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就协商在离婚协议中添加一条约定对方可以不用支付抚养费的条款,真的离婚后他们就觉得这种霸王条款肯定无效就去找对方要钱,甚至打官司强制要求对方在婚后继续支付抚养费,那么约定不支付抚养费的条款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关于抚养费的要求根据《婚姻法》第37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一方在离婚之后可以不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这样的条款约定其实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当然,前提还是要建立在双方自愿并且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这样的话,离婚后将由获得抚养权的一方负担孩子接下来成长过程中的全部生活必须费和教育费了。
当然也会存在一些法律承认的特殊情况存在,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即使父母离婚了,但其实对父母与孩子的关系并不会造成什么影响。即便当初离婚协议上关于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约定此时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在以后并不妨碍子女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离婚协议上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只要是合理的,子女确实需要,都是可以进行要求给予的。
不管怎么样,孩子总是无辜的,我们每一个父母都有责任帮助他长大成人,即便当初离婚闹得很不愉快,帮助孩子一下,也是为了自己的将来做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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