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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申请执行书范本如何书写?

随着时代的发展,生活中有越来越多的夫妻会选择离婚,离婚后就会涉及分配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当子女判给一方时,另一方也就拥有了探视权,如果一方拒绝探视,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探视权申请执行书范本如何书写?要在探视申请书中要写明本次请求的事项和探视的理由等信息。

一、范文

离婚案探视权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1.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2. 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20 )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李 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王 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二、探视权的分类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探望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探望较为适宜。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探视权申请执行书范本如何书写的问题,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离婚的一方是拥有子女的探视权,任何人都不能随意的剥夺这项权益,如果一方拒绝探视,我们也可以向当地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必要时也可以聘请律师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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