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的很多做出判决的案子中我们可以发现有部分的罪犯其实是有自己的家庭甚至还有单独抚养着孩子的,而此时作为孩子的唯一的监护人如果被判刑了也就相当于孩子失去了照顾,所以法院出于对孩子的考虑就会对让被判刑的罪犯暂时不需要服刑直到孩子成年。
一、唯一监护人犯罪判刑了怎么办?
需要明确一点,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儿童的唯一监护人犯罪,事实上是无法送监执行的。
无法送监可能会按以下方式加以处理:
1、执行机关拒绝签收,导致罪犯事实上无法送监,长期滞留于社会上,形成执行困难,需要在政法委主持下,由检察机关牵头予以定期清理;
2、决定机关(人民法院)改为暂予监外执行,送交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但根据2015年两院两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儿童唯一监护人不属于法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因此,这种做法涉嫌违法操作。
3、部分省市由政府发文,对被收监罪犯子女的安置做出专门规定。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在2017年5月颁布《关于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罪犯年幼子女作为“困境儿童”之一加以专门安置。但类似规定的有效执行还要考虑到民政部门儿童福利院的建设程度,实践中仍有诸多困难。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综上所述,孩子如果只有一个监护人肯定是没有办法直接按照客观的处罚情况将罪犯收押的,法律也并不是不近人情而不顾孩子的生存和成长问题而会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而减轻适当地刑罚以保证公平与人情的相统一。如果对此还有什么疑惑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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