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之后并不是必须要支付抚养费。其中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就是否支付抚养费作出了约定的,那么可以按照约定来执行,不是必须要支付抚养费。而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如果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离婚之后丧失了劳动能力,并且也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话,那此时也可以免除抚养费的支付。
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是要支付抚养费的,除非抚养的一方主张自行抚养,否则必须支付抚养费,如果要劳动能力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随时有随时执行。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因为在夫妻离婚的同时往往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而此时一方实际取得了孩子抚养权的,那另一方通常情况下就需要支付抚养费以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不过抚养费的支付并不是必须的,如果离婚夫妻协商一致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也不用支付抚养费的话,在不影响孩子利益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