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离婚案件中,相关的子女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部门进行积极的保护。如一方对这类子女的抚养问题不予执行和负责,子女可向法院进行相应的诉讼。下面小编就追要抚养费以谁的名义起诉,有哪些法律规定。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及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虽然离婚协议系离婚双方签订,但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只有子女才有权利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要求给付抚养费,其他任何人均无权主张抚养费。
(一)由于长期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的一方,经查实确无力按照协议或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且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免除;
(二)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可以免除;
(三)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减少或者中止其给付: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有哪些法律规定。我国规定这类子女有权对自己的抚养问题进行相应的起诉处理。我国的法院在接到这类事件的上诉时,如证据合情合理,也会尽快的审理这类案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