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周岁以下和精神病人这都是属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那如果要按照正常的情形当然所谓的监护人也不需要专门的提出申请了,因为都是由他们的父母承担理所应当的监护责任。主要是父母没办法担任监护人的情形下,其他人可能主动地递交了申请书请求成为当事人的监护人,那么,无民事行为监护人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申请人:杨xx,女,汉族,1963年1月11日出生,云南巍山县人,无业,住大理市大理镇复兴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135xxxxxxx。
被申请人:赵xx,男,汉族,1960年05月20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大理镇复兴路xx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x。因患精神病现在大理州二院住院治疗。
申请事项:
请求xxxx社区居委会同意申请人担任赵xx的监护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嫂子和小叔关系,被申请人赵xx长期患精神病,生活无法自理,原来有其父母及大哥、大嫂共同照看,后来,其父母先后去世,自1995年7月9日起,赵xx由大哥和大嫂照看。2010年12月9日大哥去世。至此,赵xx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被监护人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的情况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为保护被监护人赵xx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申请人杨xx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特向大理市大理镇银苍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请贵社区同意。理由如下:
被监护人赵xx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明确监护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赵xx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急需明确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赵xx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二、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实际上大家能够了解一下监护人申请书的基本格式的,但是当中的内容必须要结合当前的实际状况来书写的,有些是因为父母特别的不负责任,也有些是因为父母去世了等,一般这种主动请求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的,村委会或者是工作人员也会先考察一下当事人的资格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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