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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选择谁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确定抚养问题是一方面,与此同时也要对其监护方面的内容进行确定,而此时也就是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那实践中,通常该选择谁做未成年人监护人比较好呢?而我国法律中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处分未成年人的房产

只有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人才有权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否则,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我国法律还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以下情形可以视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1、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比如支付学费等,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2、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比如治病等,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支付侵权赔偿款,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4、未成年人的房产遇合法拆迁,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在不放弃房屋拆迁补偿权利的情况下与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而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5、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需要出售旧房来为未成年人购买新房改善居住条件时,且购买的新房价值等于或大于旧房的价值,而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二、该选择谁做未成年人监护人呢?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上述单位、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也适用这一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在设定监护人时,实际上是有顺序的。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明显对监护人不利时,法院才依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后一顺序范围内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监护人

实践中,也不是只要与未成年人有一点血缘关系的人就都可以做未成年人监护人,按照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该是其父母,而在父母不具有监护能力或者去世的情况下,那此时才在近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成年兄姐之间确定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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