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信息是什么意思?
监护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人,委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
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二、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国《民法总则》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3、破产人,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4、外国人,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但法国民法又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格,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民法总则》对此未规定。
5、法人,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总则》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上,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办理,但是涉及到监护人的相关信息处理情况,应当结合实际的被监护人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不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可以依法解除监护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