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一般有四种,一种是生育子女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超生的。第二种是虽然生育子女符合相关规定,但是没有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就生育,即没有办完相关生育手续的。第三种是男女在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生育子女,即在不符合法定婚龄、没有合法婚姻关系(非婚)、在与他人重婚的情况下这生育的。第四种是非法收养他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的。以上几种情况都会被列入交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范围。
首先是上一段说的第二种情形,就是虽然符合生育条件,但是没有取得生育证就违法生育子女的,一般是要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30%来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在交纳完费用后要补办生育证才行。
其次是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但是没有办理结婚证就生了孩子的,要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而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就怀孕生子的,此时情况就不一样了,结合规定这样的情况下就要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再者就是虽然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此时需要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或者进行收养公证,那么收养关系才会合法化。而如果收养之后并没有有上述操作的话,则此时也是要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往往是按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来收取;当然,如果收养子女直接就是不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规定的条件,这个时候会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3倍征收。
另外要注意:男女在违法超生或者非法收养他人子女的情况下,罚款后又发生同一行为的,这个时候就会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可以说这样的情况就是属于屡次违规,情况自然比较严重。结合相关规定,就会按违法超生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3倍来征收。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