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长监护人意见应该怎么写?
首先,在写家长意见的时候措辞要准确而略谦恭,毕竟更多的时间里教师是孩子的监护人,所以,彼此的地位是对等的;其次,写的内容希望能够更多的以孩子为中心,大家一起提出对教育孩子更为有效的方法;最后,也是比较关键的一点,教师和家长有了矛盾,吃亏的一定是孩子。所以,问题也好,误会也好,矛盾也好,都是沟通不够才出现的困扰。沟通是家长和教师工作的重点,只有三个点都做好,教育才能算是成功的。希望您能够多和教师及孩子沟通,最好能三个人当面沟通,对大家都是有帮助的。
二、监护人必须是孩子的父母吗?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一般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那么监护人必须是父母吗?当然不是。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三、民法典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在孩子开始上学了以后,家长会经常性的要求填写监护人意见书,透过监护人意见书,学校也能够直观的感受到父母对于孩子和学校的一些期许。很多家长对于监护人意见书都是抱着一种敷衍了事的态度,其实也不应该这样,如果平时关注于孩子的学习状况,就应该认真的去对待监护人意见书,把自己真实的想法反馈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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