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听到监护人这个名词。作为未成年人,我们是没有民事能力的,所有的行为都是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意义的。可以说,想做什么做什么,可以不计后果,因为一切的后果,作为监护人都需要进行承担。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严重失责会被撤销监护权。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1,撤销监护人。
2,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3,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可以提起变更抚养权。
二、监护人的含义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
(1)法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人;
(4)委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
(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由于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关系重大,有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规定了不得担任监护人的消极资格。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国《民法总则》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3)破产人。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4)外国人。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但法国民法又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格。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民法典》对此未规定。
(5)法人。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我们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会发现,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我们会发现,在家庭氛围好的家庭中的孩子,未来婚姻的美满度要更高,离婚率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可能会被撤销监护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