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探视权诉状应当怎样写?
1、原告**,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市**区**路**号**室,电话:**。
2、被告**,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市**区**路**号**室。电话:**。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在**时间内以**方式行使探视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探视权应履行必要的确协助义务。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婚生子**随被告生活,但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原告探视儿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判决书生效后,原告为保障探视权,多次亲自或委托他人就探视权的具体执行问题同被告进行磋商,但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探望权,给原告造成了**。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对儿子的探视权。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具诉人:**(签字)
**年*月*日
5、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后,因探视权受阻而需向法院起诉的,应该向对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起诉时应该提交诉状和双方有关探视权的约定或双方解除夫妻关系的证据、双方及子女的身份信息材料等。
6、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3、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4、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综上所述,当事双方离婚后,不抚养子女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探视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方式双方可以协商,如果一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终止探视权,,一方拒不执行协助探视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