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生育的政策,这是由于我国的发展状况和现实原因所决定的。但是,计划生育政策也为了适应时代的,在不断的做出一些修改,如二孩政策等内容。那么,很多人困惑的是陕西二孩社会抚养费取消征收吗?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做出介绍。
一、陕西二孩新政策
陕西省“单独两孩”政策2014年3月1日正式执行,全省范围内不分地区、不限年龄、不设间隔,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孩政策。《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六))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四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近年来,社会抚养费一直是社会关注焦点。2014年11月,国务院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再度引发社会抚养费的存废之争,有人认为社会抚养费屡次发生违法征收、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应该取消;也有人认为应该通过立法完善。
此番五中全会提出“普遍二胎”后,社会抚养费再次成为争论焦点。
目前仍不适宜取消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还是基本国策,实施‘普遍二胎’并不等同于普遍放开,所以生育权仍旧受到限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超生行为必须有强制性处罚措施,以维护国策的严肃性”。
我们知道,社会抚养费的存废之争已经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这时因为全面二胎的政策还没有落实。当然,关于社会抚养费的调整还需要相关法律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