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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救济途径该怎么办?

在男女双方离婚时,如果双方曾经生育子女,就会在离婚时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问题,这个时候,协议离婚的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的抚养做出合法划分,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权的作出判决。

但是,实践中,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上,除了少数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情况,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采用定期给付的方式,定期给付时间长、周期长,客观情况变化的不定性多,这样就难免会出现个别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抚养方或未成年子女可以采用哪些救济途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双方协商

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如果经济状况不好,从长期生活考虑,对孩子成长是不利的。但是,通过协商,只要夫妻双方愿意,也可以不支付。也就是说,协商决定只由一方支付抚养费,双方达成一致,法律不加以干涉。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给付之诉,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及时支付抚养费。但是有以下三种特殊情况,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考虑到现实情况的不允许,对方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相关抚养能力,可以减免或不予支付。

2、 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无经济能力,无力支付抚养费。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若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非抚养方的抚养金额依然不能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中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那些认为子女更改了姓氏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思想是错误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血脉相连,难以剪断,因为子女姓氏改变而拒绝支付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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